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注册在本市,且无不良记录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5)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6)申请企业用于已完成的科技创新活动投入应不低于40万元
支持方式:
技术创新项目定额补助10万元/项,主要用于补贴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的科技创新活动投入,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技术创新项目按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额度予以配套资助。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不包含7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必须是查账征收的企业 。
支持方式: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
支持领域: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申报条件: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支持方式:
(1)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2)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3)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支持领域:
文创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创意设计、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四个方向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强化导向管理,全面提质增效。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提升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国际文化大都市、“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发展,聚焦一批以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大平台建设。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众创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众创空间。
(2)支持以新技术应用为手段,以文化、创意、设计、品牌为引领,创新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行业的融合,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催生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专业文化创意机构的创新能力;支持媒体业创新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应用,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在科技研发项目上的投入;对重点领域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以及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本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与专业文化创意机构对接。
(3)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支持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创新实践的相关项目。对国家及本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和外溢发展。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发展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促进产城融合,实现外溢效应。
(5)支持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6)支持文化创意改善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创新并扩大有效供给,推动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农村和品质提升型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的项目。
(7)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4)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起始不早于2019年1月1日,并能于2021年10月31日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5)研究课题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研究成果。
支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合计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研究课题为全额资助。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以及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
申报条件:
(1)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2)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支持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品牌经济发展)
支持领域:
(1)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2)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对采用与第三方咨询机构签订合约,开展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战略定位的,试点品牌创新券;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3)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前两年均无亏损。
(4)申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上一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除外)。
(5)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上一年1月1日,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支持方式: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1)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其中,企业制定品牌战略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上海市高新成果转化项目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
申报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支持方式:
(1)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2)持证期间:常规为5年,有效期延展的项目,证件有效期为8年。
如果是发明专利授权,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五年内给予减免,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则享受三免两减半。
(3)资金扶持:优先享受科技基金支持(如科技创新基金,小巨人基金等)。
(4)财政担保贷款支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转化中业绩突出者,可申请市人才资金资助、享受政府津贴。无形资产作价: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
(5)人才引进:项目主要研发人户口(及配偶和子女)迁入本市、免城建费。
(6)职称评定:项目转化人可破格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8.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
支持领域:
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A.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B.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C.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D.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A.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B.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C.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D.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E验收评估“优秀”类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优先支持。
(1)支持方式:
市级财政资金对立项企业,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各区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9.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技术改造)
支持领域:
(1)推进智能化改造。支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3)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改造项目。
(4)推进绿色安全发展。支持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改造项目。
(5)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6)支持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技术改造项目未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其中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还须符合《2018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1亿元以上。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80%;
(6)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资金到位,已经开工建设;
(7)项目已经纳入上海市产业项目信息库。
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
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1)一般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2)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50%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