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汇算清缴已结束,3点心得请收好~

日期:2019-06-11    阅读:

5月31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

以下三点宝贵tips,请查收~

一:依规管好凭证,放心税前扣除;

二:注意减税条件,有效降低税负;

三:重视常见问题,谨慎合规处理。

对每年的汇算清缴进行总结,有助于提升企业日常税务处理的合规水平,也有助于提高今后汇算清缴的质量哦!


01
依规管好凭证,放心税前扣除


2018年7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后,整个汇算清缴相比往年“顺畅了很多”。只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好凭证,就可以放心、准确地办理税前扣除了。


在以往年度的汇算清缴中,企业总是拿不准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合规的凭证,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而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发票。但在实际业务中,不是每一笔业务都能获取合规发票,这给企业税前扣除带来了不少麻烦。《管理办法》实实在在地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对发票以外的合规凭证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很具有实操性。


不过,《管理办法》对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合规性有着十分明确的要求。遗憾的是,一些大型企业在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时,对相关业务票据的合规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年底,会将各类费用,通过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各下属子公司承担,却没有就这笔业务开具合规票据,这就隐藏着一定的税务风险。


如果关联企业间的盈利状况各不相同,且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集团总公司在分配费用时不开具合规票据,很有可能被税务部门怀疑:企业在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手段进行利润调节。


不少企业往往会忽略凭证管理相关资料的留存。某企业发生了一笔会议费用,却只保留了一张由举行会议所在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缺乏支出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明,这张发票最终被税务部门认定:不能作为会议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的支出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管理税前扣除凭证,需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为了满足合规性要求,建议保存好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各类资料,比如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形成完整的税前扣除凭证链条,以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要重视税前扣除凭证的日常管理,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原始凭证管理制度以及员工报销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02
注意减税条件,有效降低税负


去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的弥补期限,由原来的5年延长至10年。


今年汇算清缴中发生的最大变化,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了,优惠力度也更大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正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汇算清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限制取消;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推广至全国……


当然,企业在获得税收红利的同时,一定要关注优惠政策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及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的合规性。严格遵守适用条件,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从201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所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03
重视常见问题,谨慎合规处理


收入确认是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环节,也是企业汇算清缴中需要关注的重点。企业对大部分的正常经营性收入,都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是在特殊事项的收入确认上,一些企业还存在误区。


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一些企业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把握不准。举例来说,某商场2018年以抽奖形式,举办了一场促销活动。活动方案中明确,凡关注商场微信公众号的,无论是否购买商品,均可参与抽奖活动。该商场认为,向中奖者提供奖品,自己未取得销售收入,购买奖品所发生的支出属于商场的销售费用,并据此做了税务处理。


但如果顾客未在商场购买商品,在抽奖活动中获得了奖品,对商场来说,发放奖品的行为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商品的销量,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照奖品的售价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自2016年度起,外购商品的视同销售收入计量基础发生了变化,企业需要格外注意。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和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在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时,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而不再按该资产的购买价格。


一些企业不能准确区分并确认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导致无法顺利完结汇算清缴的问题,在此次汇算清缴中仍然存在。


比如,某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从政府取得的各类补贴,都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实际上,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政府补助都是不征税收入,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后,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温馨提示

2019年汇缴将迎来“双高峰”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次年1月1日~5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取得所得的次年1月1日~3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其财务人员将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员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虽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员工个人办理,但无论是相关数据资料的日常归集和整理,还是对员工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都会增加企业财税部门的工作量,对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素养也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将在明年首次迎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双高峰”。


因此,企业应该尽早行动起来,提前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和个人所得税汇缴的充分准备,在平时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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